如何讨回房产证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1-07 14:56) 点击:1021 |
孙先生1988年进入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两年后结婚,厂里分给其一间平房作为住房。1992年,当地街道经巡查,以孙先生家为危房为由向其下达了整改令,孙先生遂向单位申请并改建了该房屋。由于防洪需要,孙家加固了其地基,铺设了防洪下水道,造成原房屋面积的扩大,但产权人该企业未及时向当地规划和房管部门申请变更。1998年单位房改,该市规划和房管部门未及时审查其实际面积,依旧按翻建前记载的面积颁发给孙先生房产证。2011年该市房管部门以当地街道提供的孙先生家实际面积与房屋登记有较大出入为由,要求孙先生限期申报相应事宜。孙先生由于罹患癌症无暇他顾,房管部门便随后取消了孙先生家房屋转移登记,注销了孙先生的房产证。 无奈之下,孙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马龙律师。经详细了解和调查,马律师提出如下理由为孙先生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本案中,孙先生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原产权人以及行政机关,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孙先生承担。 (二) 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孙先生家扩大和超出的面积只达到原面积的3%,行政机关如果予以处罚,可以采用诸如警告、罚款等形式。采用撤销其整个面积的做法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比例原则的规定。 (三)该街道办事处并非法定的房屋面积鉴定部门,该市以其所提出的鉴定意见不足为凭,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孙先生赢得了诉讼,依法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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