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律师:您好!我叫刘小平,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后经宝安区劳动仲裁:内容于下: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5日前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开户行内容)方式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3000元,其中2014年7月25日前支付13000元,8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9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10月25日前付清余款10000元。如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25日前未付清上述款项,则被申请人加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了结,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确认不再就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和诉讼。然后,被申请人到2014年11月15日才付清上述的43000元,足足超过半月,我想向李律师咨询:我能否委托您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应加付的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