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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抚养费标准太高,能要求降低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2 14:02)    点击:574

协议离婚时,吴某承诺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600元。但协议刚履行了两年,他便失业了。无奈,他将4岁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减免抚养费。1117,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吴某每月负担的抚养费由600元降为400元。

  数年前,灵山女子钟某在广东佛山打工期间,认识了当地某厂职工吴某。200210月两人登记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女儿小美(化名)出生。20049月,两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当时,吴某在工厂内每月有1700元的基本工资外加绩效奖金,而钟某无固定工作,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小美跟随钟某生活,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小美满18周岁止。

  两人离婚后,钟某带着小美返回灵山,在当地某工厂里做临时工,收入并不稳定。吴某一直按时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然而,20068月,因所在的佛山某工厂资不抵债倒闭,吴某失业了。此后,他到处打工,但收入很低,难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0764,吴某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抚养费的受益人——4岁女儿小美告上法庭,请求变更抚养费用,将原来每月600元的抚养费降为每月150元。

  1117,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吴某失业无固定工作,且年纪较大,重新择业困难,他对小美抚养费的承受能力有所下降,他关于减免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理,同时考虑到钟某的收入情况,于是将吴某承担的抚养费调整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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