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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要有一双眼睛注视着法律的运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4-29 08:35)     点击:440

总要有一双眼睛注视着法律的运行

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李振鹏律师

人治和法治之争已经很久了,在中国,几千年了。

实际上,人类社会的秩序,是各种方略综合治理的结果。而不是单纯的法治或人治在起作用,也不仅仅是一个法治就能解决问题的。应该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都是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过程。只不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各有侧重而已。在当代,单纯的强调法治和人治都是片面的、极端的。

之所以有人极力推崇法治,根源在于中国法律的乱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法律,已经不能成为公平正义的保障,甚至践踏了公平正义。认为官员干涉司法,民众不守法、司法者枉法都是没有法治的结果。那么,上述问题仅凭法治就能解决问题吗?

其实,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很完备了,中国的法治乱象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法律成了摆设,视法律为儿戏。

怎样才能让人们有法必依?徒法不能自行,没有外力的介入,谁能自动入瓮呢?

社会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的运行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法治万能论是极其错误的。

法律的运行,离不开法外因素。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之一,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立法在人、司法在人、执法在人、守法在人。

徒法不能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主,法律的运行要靠人的主观意识。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如果放任本性可想而知。人的行为是受主观意识控制的,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不能规范人的主观意识,规范主观意识的,只能道德的力量。一个人,如果主观上不想守法,他就会绕开法律设置的规则,所以,法律的运行离不开道德的保障。

道德调整着人的全部行为,不仅仅会促使人们去遵守法纪,还能保证人们在法律未有规定的死角里依然能够善良行事。某种程度上,法治程度越高,道德水准越低。

道德水准,决定于信仰程度。比如有神论者,内心敬畏万能的主宰,惧怕因果报应,内心会尽可能的守法。万能神在注视着他。对于这样的人,辅之以一双世俗的眼睛,也就是权力的监督,对于法律的遵守会更加自觉,或是被动的自觉着。

人能够遵纪守法的动因,一是高层次原因,在于人口素质,高素质的人们,会认为社会是应当有秩序的,秩序对于每个人都是有益的,所以自己要遵守法律,这是一种主动自觉。

主动自觉是人类素质极高阶段的自觉,这就是破除迷信之后的理想信念的支撑。这样的人,为了理想信念,他会主动性自觉的守法,而无需外力的制约监督。但是,现阶段的人类,这样的人为数并不多。在人类文明的今天所占比重并不大,因为人类的素质尚未极大的提升。

二是低层次的原因,就是恐惧法律的制裁,违法会付出代价甚至付出自由和生命,这是被动自觉。被动自觉的特征是,必须要有外力的制约,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对法律熟视无睹,这种人,要时时处于人们的“视线”之中。在人们的“视线”之外就会去冒险违法。这类人占了人类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对于这样的人,如果不是有神论者,更需要人类外力的制约才能逼迫其遵守法纪。

我们很多人总是看到了西方国家法律的铁面无私,法律的很好贯彻,法律的精准公平,觉得可以搬来套用。

实际上,没有看到西方法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法外因素。外在看,其违法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影响到个人信用等等。但是,本质上,是西方人的内心存在着信仰。道德良知,需要信仰的监督。在西方,法庭上,证人作证的时候,要将手放在圣经上发誓。他们相信上帝会对说谎者给予惩罚,所以一般不敢说谎。中国呢?没有信仰,道德水准低,证人就是谎话连篇。中国所有的宣誓都是没有因果报应的,徒有形式而已。

法律,是一把菜刀,在道德之人手中,就是一把菜刀,用来切菜的。如果在缺德的人手中,就是杀人凶器,是用来杀人的。

如果司法者没有道德良知,他就会变成魔鬼法律就会变成魔鬼的魔杖。

在这个世界上,总要有一双眼睛在注视着人间万象。

在有神论者的世界里,就是神的眼睛,他在注视着人们的善恶,记录着,因果着。

在无神论者的世界里,这双眼睛,一定是英雄的眼睛,它洞察秋毫,惩恶扬善。违法必究。

中国的法律运行之乱象,根源不在法律本身,而是法外因素,就是道德信仰的缺失。

在中国信仰缺失的今天,道德是没有保证的,只有现实的制裁才能让人们知道法律的严厉。可是在中国,所谓的人情,金钱能够左右法律的执行。你违法,他可视而不见。你犯罪,他可以浮皮潦草。新加坡的鞭刑,如果在中国,也会变成抚摸。这些,都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例。

因而,中国民众的守法水准基本上属于被动型守法者。并且,因为道德信仰的缺失(已经不是缺失,而是败坏),所以依靠道德的制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已经不可能立竿见影。所以只能依靠外在的力量约束。

法律的运行唯一必备要素就是良知(良知是道德的化身),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者、执法者。其中司法者、执法着的良知尤为重要。正如“世界正义工程”对于法治的表述之一:获得正义的途径由胜任的、独立的、并且有道德的审判者、律师、或其代表,以及司法人员,所提供。

在中国,就连司法者、执法者甚至立法者都失去了道德的情况下,法治的希望何在?

在大多数人都不能主动守法、执法、司法的时候,只能靠少数人来推定法治的建设,法律的运行必须靠英雄来推动。正如新加坡的法治之功在于李光耀一样。

在全民道德败坏的世界里,保证法律的运行,只能靠极少数的高素质人群,这些人是精英,是少数能人,来推动法律的运行。保证法律的公平。这些人,在外国,是普京、是李光耀,在中国是秦始皇,是朱元璋、是毛泽东。

中国目前的人口素质是不能采用西方民主的。那样,国家将会变得黑白颠倒。以中国人的极端利己主义和急功近利,按照官僚们的意思,习主席和王书记是要下台的。按照普通民众的意思,反腐是毫无意义的,并没有立竿见影给每一个人带来改变。

所以当今,中国在法律运行上要侧重贤人政治,注重领导人的作用。

总要有一双眼睛始终注视着法律的运行。

在有神论者的世界里,就是上帝之眼;

在无神论者的世界里,对于极少部分高素质的人就是自己的内心之眼;

对于绝大多数人被动型人群,就是权力之眼,英雄之眼,就是李光耀的眼睛,普金的眼睛,在中国的今天,就是习近平的眼睛,王岐山的眼睛。

 

                          2017429日星期六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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