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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鹏律师谈范华培案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7-03-29 03:35)     点击:340

李振鹏律师谈范华培案件

范华培死了,还会有范华培吗?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许还会有的。

范华培的死引发了网络上众多网民的争议。有说范华培该死,有说范华培是英雄的,有反对祭奠范华培的。有人认为歌颂范华培这样一个杀人狂会导致道德滑坡等等等。

的确,范华培不应当采取这种激烈的手段。我本人也谴责范华培的杀人行为。

但是,李振鹏律师认为对于范华培事件我们更多的是要在更深层次上反思,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范华培式的事件会层出不穷?怎样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范华培事件,我们很多人只是看到了范华培杀人之恶,而没有看到事件真正起因在于制度之恶。如果不消灭和纠正制度之恶,今后还会有不知多少起范华培之恶。不信吗?三十多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的拆迁风潮,有多少范华培式的悲剧已经发生了。

实际上,范华培之恶与制度之恶相比只是一种小恶,制度之恶才是大恶。范华培只是杀了三个人,而制度之恶导致了许许多多的曾经的范华培和未来的范华培。是实实在在的大恶。

范华培事件的范华培和三名死者及参与击毙的八名警察实际上都是制度之恶的被裹挟者,如果不解决制度之恶,还会有不知多少人被裹挟着。

公民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样不可侵犯。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公平和自由交换。即便是政府征收也要公平交易,更毋宁说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以低价征收公民房屋(当然包括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转手高价出卖给开发商。这是公平吗?是自由交易吗、是市场经济吗?正因为如此,导致百姓对拆迁抵触情绪大。因为认为自己的房屋补偿价格低于开发商获利,所以往往漫天要价(这也是不可取的),加之在拆迁过程中部分不良官员人为引发不公,导致矛盾激化。

开发商单独拆迁的时候也是强买强卖,更有甚者勾结黑恶势力介入拆迁,导致流血事件层出不穷。还有的政府官员纵容开发商勾结黑恶势力,有的动用警力压制百姓支持开发商。

必须解决这种制度之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范华培之恶,实行真正的依法公平交易。我们现代中国人应当着手于从制度上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解决问题,不应当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否则只能是疲于应付。所以我们应当理智的呼吁,理智的发声,推动制度的改良和进步!

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再来谈谈范华培被击毙的事情。

据有关媒体报道:510日晚间,一则“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一主任强拆被捅死,嫌疑人被击毙”的消息在网上流传,并配有一段时长约半分钟的视频。视频显示,多名身着警服和特警服装的人对准画面远处一辆汽车,连开至少八枪;开枪过程中,多名村民和家属在后面呼喊哀求警察不要开枪,由他们去说服嫌疑人“投降”,但遭一名持自动步枪警察用枪口威逼退后。

从上述报道的内容看,李振鹏律师认为郑州警方击毙范华培的过程是有问题的。合法性应当受到质疑。警方使用武器的法理本质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需要具备必要条件的,即,它应该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已经停止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对范华培是否必须击毙呢?是否具有其他能够制止范华培的方式呢?

李振鹏律师认为,击毙范华培是错误的。以范华培当时手持刀具的情形完全不应当使用击毙的方式。而是应当采取与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相适应的方式。范华培不会特殊的功夫,只是一个手持刀具的狂徒。此时,一个或几个经过职业训练的特警队员完全可以擒拿范华培(李振鹏律师并不是胡乱说话,当年本律师是侦察兵出身,练习过擒拿格斗),而不必要使用武器击毙。或者使用催泪弹就足以使得范华培丧失抵抗能力。并且范华培虽然手持凶器,但是实际上停止了杀人行为,也没有袭击或攻击警察,也无力对抗警方。此时的击毙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呢?更何况没有依法鸣枪警告直接击毙?请注意此时一定不要用滥用职权为警方开脱。这样的惩处不能做到与其主观恶性相适应。

我们不能仅仅以范华培杀了三个人就认为应当击毙,其只要不再继续行凶,就应当依法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其他任何人和机关是无权剥夺他的生命的。

从深层次分析,下达击毙命令的人是否有着让范华培死掉的故意呢?应该不排除,因为他想杀一儆百,震慑其他被拆迁民众。如此,他也是一个杀人犯。

前几天,网络报道了去年九月,山西朔州武警击毙铲车司机的一则“新闻”。武警在27分钟的时间里采取了各种措施,最后将司机击毙。需要质疑的是:是否需要27分钟,27分钟是否扩大了危害范围?采取其他方式是否能够及时解决问题?答案应当是可以。公安机关的特警为什么不露面?是怕死吗?还是防暴预案根本停留在纸上?

一个时期以来,警方在处置类似案件中基本上都是采用击毙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李振鹏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的滥权和故意。后果将不仅仅是击毙一个人的问题。因为经过审判,凶犯不一定会死,而你将他击毙,他就再不复生,可能引发的是一个家族对社会的仇视,这远远不是一个击毙能够抵消的。更何况击毙属于故意的情况呢?

肆意击毙,隐含着公权力的滥用,隐含着对公民生命和尊严的践踏,隐含着对法律的蔑视!

我们应当反思制度之恶,反思人性之恶!

公民的生命和尊严不容践踏!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0点11分

 

 

附:

郑州强拆曝血案致四死一伤 村民吊唁凶手被拦_新闻_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160512/0589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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