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事件”与公民权利救济之缺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3-29 03:34) 点击:308 |
“辱母事件”与公民权利救济之缺陷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15.10
几天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事件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大讨论,铺天盖地的舆论,众说纷纭的观点,真让人应接不暇。 前天,刘水法同学问过我如何看待此事。只是简单的在微信中谈论了一下。关于此类案件,真不想在劳心费神了。见惯了我国司法的痼疾顽症,真的不再愿意介入评论了。昨天晚间,有人又问起了此事,决定还是要说点什么? 先来看故事的过程: 2016年4月14日晚上10多点,在经历持续六小时之久的母亲和自己被11人之众的非法拘禁、猥亵、摧残、殴打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了这些犯罪分子。导致犯罪分子1死3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监控显示,在公司员工报警后,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四分钟后,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警察离开的时候,那名报警的员工上前拉住一名女警察,说:“你们都走了,他娘俩就没命了!你们要走,就从我身上轧过去,把我轧死吧!” 同时,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判决书认定:当晚,民警们进入公司简单了解情况后,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 在警察离开后,在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已经失去了保障的情况下,忍无可忍的于欢拿起了水果刀,奋起抗争。 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在我国,法律虽然赋予公民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有防卫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对于正当防卫有所认定外(并且,这种认定也是极其苛刻的),其他不法侵害事件中,根本不予认定。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反而因此深陷囹圄。为什么这样说呢?还是举例说明吧! 某日,张三闯入李四家中,殴打李四及其家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李四奋起反抗,一拳将张三打到在地。警方经鉴定李四及家人仅为轻微伤,张三因骨折被鉴定为轻伤害一级。 上述,情况将如何处置张三和李四呢?有良知人都会认为张三是罪有应得。 可是,实际上呢?法院以斗殴为名,判处李四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张三8万元。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情节,只看结果,一律的这样判决。结果反抗者倒成了实际的受害者。 按照上述司法实践的混蛋逻辑,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只能束手无策,一味的忍受,忍受到人民警察的到来之时。这段时间绝不是几分钟的问题,如果遭遇暴徒,受害公民的生命还不知能否保全,即使是不死,也可能造成伤残。 但是,只要你反抗了,造成后果,则由受害人承担,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公平吗?任何人,包括三岁的孩子都不会说这是公平的。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和公理。有权利就有救济也是基本的法理。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逻辑,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只能通过公权力保护,而不允许私力救济。这不是混蛋逻辑吗?公权力救济?等到警察到来的时候,公民可能早就一命呜呼了?遇到辱母案件一样的警察,等于没来。如果遇到警匪勾结,故意不来,更是没辙。 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吗?顶多是亡羊补牢,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老百姓有句俗话:孩子死了,你来奶了。人死了,再来保护,再来救济,有什么用?正可谓,迟来的正义,从来都不是正义! 必须改变这种司法逻辑,必须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得到全程不间断的保障。如何才能得到全程不间断的保障呢?依靠公权力,是不可能的,警察不可能无时无刻伴随在一个公民的身边。那么,只有允许公民私力救济。允许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在公权力介入之前这段时间里,采用私力救济来最大限度的反抗不法侵害。如果不赋予私力救济,就等于国家不保护或放弃了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宪法的人权保护规定就成了空话,成了忽悠人的话。 保证私力救济有效性的最佳方式就是允许公民持枪权。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凭借赤手空拳可以和歹徒一直搏斗下去,只有借助于枪械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持体力和减少危险性,将反抗持续到警察到来之时。只有这样,一切的违法行为均可能被有效的遏制。公民有枪,抢劫、强奸、强拆……就不可能发生。 我国不允许公民持枪。还有其他办法吗?或者国家因此放弃对公民的权利救济吗?当让不能,即便当权者心中如此想,他也不敢说出来。办法还是有的,就是要通过法律规定公民的私力救济权,规定无限防卫权。规定不限定于任何方式的无限防卫权。也就是说,只要遭受不法侵害,公民既可以采用任何手段反抗,包括持械。并且不对可能损害后果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也会让不法侵害行为从源头上得到遏制。让任何一个企图侵害他人的人心存畏惧。 回过头来,再说点题外话,看看于欢案件。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很多专家已经论述了。 律师认为本案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应当查清。目前还没有专家学者引起注意。那就是,杜志浩的死亡与于欢的防卫之间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先来看一下杜志浩的死亡经过: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 杜志浩受伤后,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 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可以看出杜志浩被刺中后,并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带着其他伤者自行开车离开。在事发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4km 范围内有一个中医院,以及较多的门诊部及卫生室。最终杜志浩选择了距离事发地7.4km 左右的冠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据悉,杜志浩死亡时间为两点钟 上述过程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杜志浩独自驾车到医院7.4公里外的医院; 二、在医院门口与人争执十多分钟; 三、死亡与后半夜两点左右。 假如需要于欢对杜志浩的死亡承担责任,其前提必然其死亡结果是于欢直接造成的、和必然造成的。 杜志浩于晚间十点十几分钟受伤,理智的人,会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来救治自己。杜志浩却是独自驾车、又与人争吵,如果没有这些,是否不会死亡? 又,杜志浩到底是什么时候到达医院急救室的?真很重要。如果时间很长,说明其对死亡结果的放任。 又,假如,杜志浩于晚十一时前到达急救室,而于次日两点死亡,三个小时的时间。其中,是否有医疗措施的原因。 据说,杜志浩是涉黑人员,一向为非作歹,还曾撞死一名女孩,未受惩治反而还逍遥法外。看来,苍天有眼,死有余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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