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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暴力执法罪”打击暴力执法行为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0-16 07:04)     点击:753

设置“暴力执法罪”打击暴力执法行为

凤凰网转大江网20120930 17:07消息:交警执法时打人被老人摘警帽续:给予记大过处分。

原标题:执法打人的永新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斌受到记大过处分

大江网讯 记者曾风报道:连日来,永新县交警一副大队长执法殴打百姓,在网上引起持续关注。29日,记者采访获悉,永新县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对殴打百姓的副大队长刘斌给予记大过处分。

929下午,永新县委常委、公安局主要领导带领交警大队领导以及事件当事人刘斌第二次来到受害者尹兴华家中登门看望,代表县公安局党委就民警粗暴执法行为再次表示真诚的歉意,争取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看了这则消息,笔者有感在我国刑法中,应当设置《暴力执法罪》用以遏制、打击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

在我国,普遍存在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行为,比如城管的暴力执法行为。这种暴力执法行为因为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往往无法追究执法者的责任。从上述消息可以看出,只是道歉而已。当事人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这样的事件中,往往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但是法律上并无任何救济手段和措施。这是不公平的。就上述消息来说,对施暴警察仅仅施以纪律处分,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执法者来讲根本上也没有什么惩治意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这样不平等。在执法活动中,公民打了执法人员或仅仅是威胁执法人员要获刑,而执法人员打了公民就是一纪律处分。这平等吗?

在执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将被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执法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执法就没有任何制裁措施。这是不公平的。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也是个人利益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和国家利益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因此,必须设置“暴力执法罪”来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遏制和打击暴力执法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文明!

笔者建议:“暴力执法罪”的刑期和妨害公务罪一样,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法律责任。

2012101星期一 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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