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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7-13 03:36)     点击:661

抚恤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

 

关于抚恤金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导致对此问题产生了很多的困惑。对于抚恤金的定义、分配方式和原则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前些日子,在一次民商法研讨会上,又有律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本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当场对此进行了论述。先将发言内容整理如下:

抚恤金问题之所以让人产生困惑,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专章立法规定,调整抚恤金的只是一些部门性的行政性文件,但是,并不是说因此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就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笔者认为,根据基本的法理是可以推理出来的。

笔者认为“所谓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伤残后发给其亲属、本人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

因此,抚恤金的性质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相关人员伤残的抚恤金,只能由其本人享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相关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也不是遗产。

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毫无疑问伤残抚恤金自然由其本人享有。实践中存在纠纷的往往是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因为行政文件的规定并不统一,有的规定发给供养家属、有的规定发给直系亲属,有的规定为亲属。所以导致实践应用混乱,矛盾丛生。

笔者认为,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亲属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立足于亲属范畴。

虽然我国没有一部“亲属法”。但是关于亲属的立法还是存在的,关于亲属的立法散见于《婚姻法》和《继承法》以及相关权益法和司法解释之中。所以,抚恤金的分配问题要结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顺序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亲属)之间分配,其中当然包括婚姻法规定的拟制血亲。如果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亲属)。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亲属)范围内分配。

其次,还要考虑到上述人等中的弱势群体,包括由死者供养生活的人要多分。也包括上述群体以外由死者供养的人。

 

 

 

 

         2010年7月30日星期五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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