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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鹏律师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法院对华盖案件的判决进行违宪审查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7-13 03:32)     点击:503

李振鹏律师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法院对华盖案件的判决进行违宪审查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或华盖),代表美国Getty Images,Inc在华提起了大量的诉讼,其胜诉率极高。中国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均支持了华盖公司的诉求。

对于华盖案件,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案,支持了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可能使得众多的华盖诉讼相对方失去继续抗争的勇气和信心。

这一判决也使得很多律师的不同声音哑然而止。

但是本律师并不这样看。

对于华盖案件,本律师一直在呼吁,一直在研究。

本律师痛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强化,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更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但是,本律师还认为,被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权益。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必须公正公平,对华盖案件的判决也应当如此。

对于华盖案件,本律师存在着众多的质疑。这一点,本律师也在相关文章中做了阐述,不再赘述。

姑且排除众多的质疑在外,今天,仅就中国法院对华盖公司诉求数额支持发表言论,并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法院对华盖案件的判决进行违宪审查。

因为,本律师认为华盖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的的事实,中国法院的判决等于保护了华盖的违法经营行为。等于直接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价格法》存在严重的冲突。

按照宪法规定,这一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本律师的分析和观点如下:

(特别声明,本律师的观点和分析是建立在假定华盖公司或是美国Getty Images,Inc享有版权和侵权人实际侵权事实存在的前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可见,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就应当是图片销售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假定华盖公司或是美国Getty Images,Inc享有版权和侵权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侵权人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额度只能是图片平时的销售价格。但是,华盖公司的网站上却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规格的标识。所以索赔时,狮子大开口,一般每幅图片不问规格一律索赔一万元人民币。

中国法院千篇一律的支持华盖的数额诉求。法院的判决均表述为酌情判决侵权人向华盖公司支付损失5000-10000元。

华盖网站图片实质是以一种零售商品的形式存在而进入销售市场,具有无限可复制性,可以无限次的出售,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一次的赔偿额只能是该图片正常出售一次的价格。

中国法院这种完全按照华盖诉求来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的裁判,姑且不说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但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人民法院用合法的判决保护了华盖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等于用判决的方式否定了《价格法》。这是严重的违法判决。因为按照《价格法》规定,违法所得是要予以没收的。如此,即使华盖公司依据判决所得,亦应当被价格或工商部门没收。但是,实际上,华盖公司却是获利颇丰。

实际上,法院的判决是绝对不可以支持违法行为的。  

《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没有明码标的经营所得是违法所得。《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中国法院对华盖案件的判决是与《价格法》严重冲突的,并且实际上否定了《价格法》的规定。也保护了华盖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通过宪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便是法院的判决,亦不能保护违法行为,更不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国家机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但是,中国法院对华盖案件的判决却没有起到上述作用!

鉴于华盖案件的普遍性和最高院已经做出同类判决,因此,对于中国法院的错误,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纠正。所以,本律师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法院关于华盖公司案件的判决进行违宪审查。

本律师认为,仅从与《价格法》相冲突的角度来说,所有华盖胜诉的案件均应驳回华盖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同时强烈要求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及物价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对华盖公司的违法经营进行查处。

对于华盖,本律师一直在战斗!本律师和华盖并无个人恩怨也并不想承接华盖案件。但是,本着维护民族利益,本着法律的公平正义!本律师将一直战斗下去!呼吁更多的人们与华盖战斗到底!将华盖“驱逐”出中国去!

 

                    2011年3月19日星期六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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