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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鹏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判决的质疑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7-13 03:30)     点击:672

李振鹏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判决的质疑

2011年1月4日,《法制日报》政府法治栏目登出了一则报道:“最高院再审改判一涉外著作权纠纷---全球最大图片素材公司中国代理商转败为胜 ”。

关于华盖公司的案件,本律师已经基本不再研究。因为,每当看到或研究华盖案件总是一股气愤的怒火在心中燃起。

前天,北京的一个公司来电提到了最高院的判决问题,又引得的律师对华盖案件的愤慨。今日出差回来,查阅了一下,关于这则消息网上是铺天盖地,但是没有看到判决书的原文,《中国法院网》也没有发布。所以引用了《法制日报》的报道,以示消息的权威性。因为本律师发表言论根据的是事实依据,而不是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

关于各种媒体对此案的报道观点,以及律师界的同仁的众多评论,笔者并不敢苟同。

虽然,在法律上,无论最高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但是一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影响本律师对该判决作出合理的质疑。

对于这起经过了重庆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院归纳了案件的焦点有两个:“华盖公司是否取得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中外运重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图片上有美国公司的水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署名的为作者。华盖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涉案图片何时公开发表的问题,中外运重庆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美国GettyImages公司,也没有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因此,可以推定涉案图片在中外运重庆公司2006年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至于涉案图片发表的具体时间已不重要。

本律师对于最高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质疑: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首涉案图片上有美国公司的水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署名的为作者。

本律师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水印就能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版权吗?事实上,同样的图片在不同的图片分销商网站上均有其他分销商的水印。如何解释呢?经销商将自己的经销标志贴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以此来证明该商品为自己制造的,可以吗?

其次,最高院认为:“华盖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观点也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再次,最高院推定涉案图片在2006年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这一推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违背了举证原理。

最高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涉案图片何时公开发表的问题,中外运重庆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美国GettyImages公司,也没有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自己拥有版权,就应当举证证明。而不是将此举证责任强加给对方。最高院的观点就是将举证责任强加给重庆中外运公司。这也违背了证据学原理。根据证据学原理,应当由主张事实发生或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否认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常理和事实,华盖公司所代表的美国GettyImages公司肯定持有相应的版权证明文件,拒不提供,自然应当承当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证据学原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承当举证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华盖公司所代表的美国GettyImages公司肯定持有相应的版权证明文件,这一事实有相关的法律和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做出推定。所以华盖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律师认为,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是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的。“这就是除非通过直接证据无法证明、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法证明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

本律师认为最高院的推定适用并不符合上述条件。

最高院的判决忽视了举证责任对于审理结果的重要性,必然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综上,本律师认为最高院的再审改判理由并不充分。

这一起华盖案件的改判结果,为什么会在媒体上会沸沸扬扬,恐怕不是重庆中外运公司的事情,更多的可能是受益者的炒作吧!

本律师还呼吁广大的与华盖产生争议的人们,不要因为最高院这一再审改判结果就放弃了和华盖的抗争。

因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为,个案各有不同。

华盖的案件泛泛说起来似乎道理都一样,但实际上,华盖的每一个案件都不一样。华盖的案件需要办案律师具有细致慎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充分细致的证据材料。只要有了这些,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看来,本律师认为,至少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没有举证证明,而这些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本律师认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之所以败诉的原因。

不要过于相信运作司法,而是要重在证据、重在事实、重在法律!

本案虽然已由最高院做出判决,但并不是说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就完全失去了救济机会,本律师建议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引起最高检抗诉。

 

                      2011年3月15日星期二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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