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到期不偿还贷款,并实际交出抵押物房子抵债(没写书面字据),在债权人拍卖抵押物时,要求优先受偿以房抵押贷款。债务人到期不偿还贷款(50万),此时抵押房的价已不值抵押时的50万了,只值40万,所以合同到期后债务人自愿以抵押物(实际是:要抵押物,就是作价50万,不要就什么也没有的无赖行为。)做为偿还,并主动交出房子给债权人,(但是写以房抵债时没写书面的字据,只是口头)。后债权人以当时的低价(35万)变卖抵押物时,因价格很低,所以债务人又要求优先购买,因不同意其作法。而是变卖给了别人,债务人就诉法院,要求优先购买。合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要祥细的法律依据。谢谢了。请帮我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