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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员工,究竟能否辞退?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20 17:23)    点击:513

仲裁庭上,无奈的人事代理人捧着公司的《员工手册》,翻来覆去都找不到一个具体条款可以用来解除员工钱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认为:虽然在公司规章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条款约定,但是社会的公德,社会的法律也是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那么究竟钱某做了什么违纪的事情让公司如此不依不饶。而对于公司的决定和钱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员会究竟会怎么裁决呢?

  钱某是A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职时表现平平,上班时经常在网上聊天。公司相关主管询问他,钱某总以和客户在网上谈业务为理由搪塞。2008年1月的某天,其主管恰巧从钱谋身后走过,不经意看了钱某的电脑屏幕顿时惊呆,其电脑屏幕上竟是一些不堪入目的黄色图片,其尺度之大胆令人瞠目结舌。其主管立刻把钱某叫进了办公室,钱某自知理亏,对其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浏览黄色网页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场写下了检讨书,保证决不再犯。公司领导念其初犯,不于追究,但明确如若再犯,公司决不留用。不料钱某不知悔改,几日后旧病再犯,不但浏览色情网站,还变本加厉地将一些图片下载到公司的电脑中保存起来,并与旁边的同事还进行交流,影响了其他同事的工作。事情至此,公司对钱某的行为已无法容忍,和企业工会达成一致后,决定解除钱某的劳动合同。钱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庭审中,A公司提供了从钱某所使用电脑中截取的大量图片,IE浏览器中保存的历史记录,以及钱某所写的检讨书,证明钱某在上班时间多次大量的浏览色情网站。钱某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影响其他同事的正常工作,利用公司的IP地址大量浏览这样的网站,对公司的声誉也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也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而其经公司的教育却屡教不改,这样的员工公司实在无法继续留用,所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钱某的则认为:其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明确规定浏览色情网站就会被开除,公司就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太强的随意性,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适用依据,依法应当撤销解除决定。庭审进行至此,便出现了本文起初的一幕。

  A公司虽无法找出《员工手册》中处理钱某的依据,但其言之凿凿、义正辞严,坚决不肯做任何的让步。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如《员工手册》,有些已经成为社会良知所公认的基本行为准则,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自觉遵守。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任何公司的《员工手册》是无法穷尽所有的违纪行为而尽书于其中,故像“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脑浏览色情网站”这样的规范是不必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的,人人都应自知,钱某也不例外。如果说钱某偶犯一次尚可原谅,但屡教不改、一错在错,其行为显然已经不能由根本的社会良知所容忍。虽然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但从社会公德角度来讲,从社会法律的约束来讲,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容忍的。 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钱某被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其对如此严重之过错理应承担的后果,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钱某的所有请求。

  [点评]

  无规矩不成方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全体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不依法守法,可能面临的就是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不遵守这样的行为准则,可能就会面临用人单位的处罚。但是,法律也好、公司规章制度也好,其共同点就是符合人们根本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共识,是这些行为准则存在的根本意义。本案的过程和结局应当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引起足够重视,根据《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做好这一项工作,否则就会自食其弊。另者,《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应该恪尽职守,勤勉向上,积极主动的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若是自作聪明,钻用人单位的空子,法律自然也不会保护这样的行为。(文/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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