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律师-无资质承包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20 17:18) 点击:150 |
无资质承包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06年5月,某煤矿将一矿井分包给罗某开采(罗某并不具备承包资质),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罗某自行组织民工进行对某号矿井进行定期定量开采,但必须接受矿方约束和管理;工资定量取酬,工人酬劳由罗某自行分发;如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事故和人身损害事故,罗某应承担20%的责任。2008年3月,罗某自己在矿井操作时,不慎被一巨石砸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矿方垫付了医药费。罗某出院后,要求矿方给予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矿方认为双方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罗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罗某与矿方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罗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矿方将开采的工作交与罗某完成,矿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矿方与罗某是承揽合同关系或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并不发生隶属关系。因此,应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虽然罗某与矿方签订的名为承包合同,但据合同内容可以发现,罗某不能对工作自主决定,必须接受矿方约束和管理,且自己也参与劳动,该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民事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是矿方以承包合同为名,行推脱劳动事故责任之实,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应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 [管析] 具体分析本案,矿方利用承包的形式与罗某签订承包合同,对定额指标、薪酬分配及风险分担内容进行规定,这种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因此,这种承包关系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从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罗某只需提供其在矿方从事劳动工作的初步证据,矿方则应承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即使罗某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矿方将其部分开采经营权发包给并不具有承包资质的罗某,且罗某自身也参与劳动,那么罗某与矿方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劳动关系,并由矿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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