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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天河法院起诉离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3 16:20)    点击:53

第五条判决准予离婚的,应具备下列要件:()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

[说明]

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第六条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能够认定婚姻无效的,法院应确认婚姻无效。

[说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请求方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七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说明]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是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二是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协商不成的,应从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判决。10周岁以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子女,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等恶习,或曾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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