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咨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3 16:09) 点击:6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第一百二十条 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收集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律师必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态度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应取得产权证;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证尚未办出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若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的名称,应告之当事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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