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梁慧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广州单方起诉离婚委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3 16:09)    点击:50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联系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当面协商等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之以下内容:
1
 告之委托人已书面委托律师进行离婚案件的代理;
2
 告之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3
 告之委托人委托律师调解的建议和诚意,希望对方当事人能和律师面谈商议离婚相关事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考虑时间后,再与对方当事人确定面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在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的问题上,应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断然拒绝与律师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慎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断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案件进度,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计划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对方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或草率承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预约面谈的时间、地点。赴约之前,律师应熟悉案情,为面谈准备。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约面谈的地点,可以设在律师所、咖啡厅、茶馆等安静场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离婚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是否参与。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 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梁慧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梁慧律师,梁慧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梁慧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3136564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梁慧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 | 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梁慧律师主页,您是第91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