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起诉委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3 16:08) 点击:61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前,应首先检查以下工作是否完成: 1、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已落实。 2、 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3、 证实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是否收集完成。 4、 过错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5、 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6、 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是否由委托人已亲自签署。 7、 共同财产清单、当事人各方婚前财产清单是否制订。 8、 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9、 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内部立案表格是否已了解。 10、 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11、 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律师立离婚案件,起诉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委托人为外籍、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委托人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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