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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案例分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2 10:32)    点击:289

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案例分析

原告金雁、金招弟、金玉英和第三人金玉美四姐妹系金尚达和蒋阿四夫妇的女儿。金尚达去世后,蒋阿四与姚培高再婚,两人未生育子女,后姚培高去世。上海市耀华路500弄36号303室房屋系蒋阿四在两任丈夫去世后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为蒋阿四。2003年8月21日,蒋阿四在浦东新区公证处就上述房屋继承问题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内容为将上述房屋产权的1、2由第三人金玉美继承,其余由三原告继承。蒋阿四在遗嘱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上签名,在遗嘱上盖章。次日,浦东新区公证处根据上述内容作出(2003)沪浦证字第6207号遗嘱公证书。

2004年1月,蒋阿四去世,四姐妹就上述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2004年6月1日,原告金雁、金招弟和金玉英以蒋阿四没有在遗嘱上签名,浦东新区公证处没有对蒋阿四的办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为由,向被告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浦东新区公证处作出的上述遗嘱公证书。

浦东新区司法局认为:三原告及金玉美均确认蒋阿四生前思维清晰、头脑清楚,故认定蒋阿四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未受影响,其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可以认定其亲自办理了遗嘱公证。蒋阿四对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以遗嘱形式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公证处未对蒋阿四遗嘱公证的办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无不妥。尽管蒋阿四在遗嘱上以盖章代替签名,浦东新区公证处在操作程序上不够规范,但遗嘱内容与谈话笔录记载的内容一致,不影响遗嘱公证书的合法有效。浦东新区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正确,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

1、行政程序中的瑕疵与违法的界线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程序违法即意味着行政行为的最终违法,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但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导致实体违法,也有可能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程序违法的涵义,注意区别任意程序与程序瑕疵。任意程序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程序(如本案中的录音、录像问题,谈话笔录存在的问题),不能将对这些程序的选择认定为程序违法。程序瑕疵是行政过程中的一些失误、差错,也不宜当成程序违法来处理。

2、公证的效力问题。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统一行使公证权的专门证明机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证据规则中,同样是书证,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因此,在审理这类涉及公证的行政案件中,要注意理解和把握公证的效力问题,仔细剖析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确定其证明效力。本案中,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在证据的量上,还是在证据的质上,都明显优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并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两级法院均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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