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6 10:42) 点击:79 |
不适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很多罪名。但是是否是第四章的罪名全部适用? 是否适用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这两个罪名?从刑诉法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和渎职犯罪案件排除在外。这里的适用范围规定包括了实体要素和法律要素两个方面,其中,第一种适用情形首先应当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其次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再就是五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第二种情形实质是指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但也要满足在五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由于不是民间纠纷引起,应该不适用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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