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4 09:41) 点击:85 |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环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2009年11月11日,于某到纵横环球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0年4月起,于某的月工资增至1700元。2010年10月26日,于某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纵横环球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未与于某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后于某向大兴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纵横环球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00元、加班费10656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违反约定试用期规定应支付的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00元、垫付保险费用6000元。2011年4月6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仲字[2011]第0234号裁决书,裁决:一、纵横环球公司支付于某工资2700元;二、纵横环球公司支付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倍部分16872.42元;三、驳回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于某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纵横环球公司不同意该裁决的第二项,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庭审中,纵横环球公司提交:1.公司管理制度,其中包含集体劳动合同制度,证明其公司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新入职员工应遵守集体劳动合同;2.会议签到表,证明于某学习过公司管理制度;3.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签订集体合同决议,证明2007年8月3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同意签订集体劳动合同;4.集体劳动合同,证明其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4日至2010年11月13日;5.集体劳动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证明集体劳动合同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于某对证据1不认可,称没有加盖公章,其也没有看见过;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称不能证明其学习的是这个制度;对证据3、证据4均不认可,称其没有见过,即使有集体劳动合同,因签订合同时其还未到纵横环球公司上班,该合同对其也不适用;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 于某提交杨坤明的劳动合同书,证明纵横环球公司应当与其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因为杨坤明也是纵横环球公司的质检员。纵横环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根据集体合同制度第一条规定,其公司原则上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有职工要求签订的,其公司也可以考虑与其签订。 上述事实,有京兴劳仲字[2011]第0234号裁决书、杨坤明的劳动合同书、会议签到表、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集体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签订集体合同决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审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横环球公司与于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纵横环球公司同意支付于某2700元工资,法院不持异议。纵横环球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会签订过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亦适用于于某,不同意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可见,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纵横环球公司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据此,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于某工资2700元;二、原告北京纵横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于某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872.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纵横环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判第二项;2.请求判决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16872.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上诉人已经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员工,学习了包括集体合同在内的公司管理制度,并签字同意执行,该集体合同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查明,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争议,且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纵横环球公司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纵横环球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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