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在同居时,女方出现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致脑残,女方家人起诉要求同居男友及其父母赔偿85万元。同居期间的男女有无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江苏省苏州市的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索赔案在法律上给了我们回答。 2007年下半年,苏州女孩冯小兰与男友林江帆相识恋爱,日久生情,两人难舍难分,开始谈婚论嫁。转眼春暖花开,2008年4月2日,冯小兰高兴地随林江帆来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家中,当夜未归。可是次日中午,情况却不妙,林江帆发现冯小兰突然在室内昏迷。一家人手足无措,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众人立即把冯小兰送到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煤气中毒,随后转院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需高压氧舱治疗,又转至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冯小兰又回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直到目前尚在康复治疗中。林江帆及其家人支付了治疗费用27503.97元。 冯小兰成了准植物人,她的家人都非常难过,也有些想不通:好端端的孩子,到了男方家,却遭到这样的厄运,今后怎么办?在治疗中,冯小兰的家人认为林江帆及其父母未积极配合医院对冯小兰治疗,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后就拒绝再支付。另据他们了解,在发现冯小兰昏迷后,林江帆及其父母未立即送医院,而是对其实施迷信活动,致冯小兰医治时间延误。冯小兰的父母通过咨询有关律师,决定起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女方起诉 家长向男方索赔85万 事情闹大了,本来可以成为亲家的两家人,转眼成了仇人。2008年10月14日,冯小兰的父母冯涛、程瑜代表女儿把林江帆及其父母林春沛、王宣告上了法庭。 女方父母认为,2008年4月2日,冯小兰随林江帆共同居住于林江帆父母家中。次日下午2时多,冯小兰母亲接到林江帆电话称冯小兰已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冯小兰为煤气中毒。冯小兰在男方家中煤气中毒,男方家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林江帆及其父母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5万多元。 经法院委托鉴定,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缺氧性脑病(智力重度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冯小兰此次煤气中毒的后遗症评为二级伤残。建议事发后六个月内考虑营养支持;其住院期间应考虑两人护理,其后可综合考虑一人护理,目前仍存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 庭审交锋 同居人身安全谁担责 2009年3月11日、10月13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庭审焦点一,是否延误治疗?冯小兰的父母指责林江帆及其父母没有及时将冯小兰送医院就医,延误了对冯小兰的治疗,才造成了现在的后果。被告方则反驳说,当天在中午时才发现冯小兰昏迷,在12时左右,林江帆即将冯小兰送至医院,故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庭审焦点二,是一氧化碳中毒还是癫痫发作?庭审质证中,林江帆及其父母证明家中只有热水器及灶具使用煤气,而此两处与冯小兰与林江帆所住房间间隔一厅。林江帆称在2008年4月2日由冯小兰先洗澡,后其才洗澡,且两人至晚上12时才睡,第二天醒后即发现冯小兰昏迷,故主张冯小兰不可能一氧化碳中毒。他还提出,依冯小兰首次做的CT片的情况,冯小兰不排除是癫痫发作,请求重新鉴定。 法院判决 被告有保障义务要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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