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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盗窃案辩护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2-25 13:39)    点击:108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平平担任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的相关卷宗资料,到xxx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向其调查了解案件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为履行律师职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涉嫌盗窃数额较小,并将涉案笔记本电脑及时返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其他损失,而且对社会影响也是很小的。

(三)被告人xxx是在酒后实施盗窃行为,只因一时冲动,其主观恶性不大。2011929日晚,被告人xxx与朋友喝完酒后,偶然碰到被害人,在和被害人聊天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一个人住才临时起意,产生盗窃的想法, 因其在酒后,酒精的作用下意识模糊,一时糊涂做下错事,被告人应当为其醉酒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同时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很小的。

(四)被告人xxx虽有盗窃、抢劫的不光彩经历,但其本性并不坏,其与爱人陈海兵都是第二次婚姻,被告人xxx对其爱人及其爱人所带来的女儿是非常好的,爱人陈海兵由于身体长年不好,一直不能工作,女儿也正在上中专,家庭的经济重任全落在被告人身上,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其之前也是自己做点生意来维持生活,由于生意的不景气,也使其压力越来越大,最终在一次醉酒后做出违法的事情。恳请法院,在考虑被告人家庭稳定、孩子发展的因素上,给予被告人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以上情节,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累犯情节,希望人民法院在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金额、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给予其处罚。以上辩护人的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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