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永超
刘永超律师
天津 滨海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永超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4:27)    点击:614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有: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永超律师提供“工商查询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财税法律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永超律师,刘永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永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207862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永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滨海新区律师 | 滨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永超律师主页,您是第1736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