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房地产合同纠纷魏集镇政府为响应国家大政方针,按照睢政发文件的指示,对企业明晰产权,公转私营,以卖为主,加大力度,全面做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镇政府认真落实,将破产的浦棠制品厂估价,报县批准,公开拍卖,有多户竟买,其中有我一户,我交清资金后签订了转让协议,经县司法公证,公证书指出,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拾五条规定,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按指纹属实。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我们购买厂地下发了确权认定书。并签订招我返乡办企业的优惠合同且承诺及违约赔偿责任。厂房建成后,办理房产证,成立了公司,证照产权,均已具备,投资生产多年。然而镇政府,为图谋我厂企业,操权毁约,诈取我厂房地产证书,恶意变更在镇政府名下,指使他人在我厂通道上建房,强占我厂大面积土地,致使我们无法主张权益,无法生产经营。反而告我一户,转让企业协议无效。睢宁、徐州法院裁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城市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请问?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法解二》第十四条、《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为我厂地下发了确权认定书。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条是否正确?企业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明示,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