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抢夺刑案司法解释 驾车强夺财物以抢劫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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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1-19 16:42) 点击:4404 | ||||
法制日报北京11月17日讯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 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 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认定 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 较少,且不是主犯或者被害人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官方网站:www.lwplawyer.com 正凯编辑:Che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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