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为黄某犯盗窃罪成功辩护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24 16:46) 点击:147 |
海南海口刑事律师】 李武平律师为黄某犯盗窃罪成功辩护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X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委托李武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李武平律师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是朋友关系,案发后手机已归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认定有理,予以采纳。 【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龙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XXX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陈孝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李武平、云涌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 5 5 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在藏匿手机的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时,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2 01 2年5月1日1 7时4 5分许接到被害人XXX报案称其手机丢失,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被告人XXX有作案嫌疑,便将XXX带回派出所。经审讯,XXX才将盗窃手机的事实予以供认,随后带公安民警回到海口市金贸西路XX大厦XX房将手机找出交给公安民警。上述事实,均有到案经过、被害人XXX的陈述和被告人XXX的在案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XX是在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且已受到讯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非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是朋友关系,案发后手机已归还被軎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封 雯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记 员 林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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