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郭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24 16:43) 点击:158 |
【海南海口房地产律师】 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郭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某商品房,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00多元,原告一次性付款。原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遂成诉。原告委托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经过李武平律师多方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很满意。 【法院审理结果】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文民初字第XX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郭某与被告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 01 1年8月8日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某房产出售给原告,总房价款为人民币1 1 6 4 5 6 6元,被告应当在2 01 2年5月3 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依约已金额支付。但被告未依约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因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交涉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 01 1年8月8日签订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一次性退还购房款人民币1 1 6 4 5 6 6元及自2 0 1 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 01 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 01 2年1 1月1 8日,利息为1 07 1 32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 01 2年9月5日超计算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每逾期一日’按末退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 01 2年1 1月1 8日违约金为2 5 8 5 4元);4、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房屋交易契税损失人民币11645. 66元;5、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差旅费8 0 0 0元;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郭某解除双方于2 01 1年8月8日签订的《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退还给原已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1 1 6 4 5 6 6元及利息人民币8 7 61 6元,于2 01 3年1 1月3 0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6 6 5 4元,减半收取8 32 7元,由原告郭某负担416 3.5元,由被告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6 3.5元,原告已预缴不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416 3.5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 人民陪审贯 陈玉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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