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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34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2-16 11:43)    点击:113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对申请予以公布的规定。

  一、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即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者,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予以公开,并在一定期限以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或自行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授予专利权。这一审查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公开发明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有的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如在申请后认为其发明还不成熟,或认为发明已丧失新颖性,或认为发明缺乏经济价值)而不再请求实质性审查,从而减轻专利部门的工作负担,避免申请案的积压。

  二、根据本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以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这里讲的“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指专利管理机关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审查两个方面:(1)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各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或者是否属于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或者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规定,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一件发明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规定,等等。这些审查虽然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但不是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只是审查其是否有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申请,应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同时,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公布专利申请的方式,各国规定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在专利公报上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发明的摘要,另外还出版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行本,允许公众查阅。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由于该发明还没有经过实质审查,还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他人实施早期公开的申请中的发明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不能认为是侵权。但同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实行临时保护,即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不支付适当费用的使用人,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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