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李武平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传真:0898-68611410 地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邮编:570311  信箱:ZK.lawyer@163.com 官方网址: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33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2-16 11:42)    点击:241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的规定。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或者有些数据还需要经过重新测算,更改等。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与本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的修改是不同的,这里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按照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对原来的文字、图示进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准确;或者可以对原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按照本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来源: 法律教育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武平律师提供“国际贸易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武平律师,李武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武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0755101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武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口律师 | 海口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武平律师主页,您是第1161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