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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10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2-01 17:22)    点击:75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

  1.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职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专利权是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其专利权,既可以收取转让费有偿转让其专利权,也可以以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其专利权。专利权转让后,专利权的主体变更,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同时应履行专利权人的义务,如缴纳专利年费等。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这里讲的“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讲的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因本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这一规定修改了原专利法关于“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方式有所变化。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的出口分为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禁止出口的技术;第二类是限制出口的技术,这类技术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才能出口;第三类是自由出口的技术,这类技术只需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登记即可,不需审批。因此,为了与我国技术出口管理制度相衔接,这次修改专利法将专利向国外主体转让需审批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不涉及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这一修改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对外转让更加便捷。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除本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4.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只能向国内的中国单位或者中国公民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审批。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予以公告,使公众可以知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情况。

来源: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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