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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2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1-18 09:54)    点击:93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的客体,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1.发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特定的含义。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对发明所下的定义,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如新的机器、设备、材料、工具、用具等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关于把一个物品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物品或物质所采用的手段的发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的发明等。由于发明是可以产生一种全新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是科技含量和创造性都较高的一种发明创造,因此,各国专利法都将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基本对象。

  2.实用新型。本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按照这一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应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产品。非经加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一切有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而言,即必须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单纯以美感为目的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不属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第三,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且在产业上能够制造。第四,实用新型必须是“新型”,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由于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实质也是一种发明,只不过其创造性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要低于发明专利,因此,通常将实用新型的发明称为“小发明”,取得专利的实用新型被称为“小专利”。

  3.外观设计。按照本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一定义,作为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二是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是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四是该外观设计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新的设计方案。符合前述特征,经专利权人申请,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可以通过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获得保护。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在本次修正前的专利法中未作规定,而是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这次修改专利法,有不少意见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是专利法的基本内容,也是驳回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初期,对如何界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范围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尚缺乏深入的认识,需要总结经验,因此,当时未将其规定在专利法中。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对上述三类发明创造的定义已逐渐形成共识,符合我国实际,也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适应,将其纳入专利法中,将使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更加完善。

来源: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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