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理念角度对“跳楼秀”的看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18 09:40) 点击:441 |
摘要:“跳楼秀”在法治国家越演越烈,引出有关部门失职及“跳楼秀”者表达权利的话语途径业穷尽的社会现象,“跳楼秀”用在这些人身上是不公平的。 正文: 跳楼秀从字面上理解。跳楼,就是从一定高度的楼上跳到地面上。秀,就是指导作秀、表演的意思。“跳楼秀”本身包含贬义,是对那些以跳楼引起社会重视,走投无路为了解决自身迫切生存问题者的调侃。 根据广州官方公布的数字,2006年是广州经济发展成绩斐然的一年。广州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甚至高于公务员加薪的幅度,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好一派太平盛世、欣欣向荣的景象。可令人纳闷的是,2008年新闻媒体报导的民工为追讨欠薪而发生的形形式式跳楼、跳河自杀秀却层出不穷,且有越演越烈之势。有人把这种“跳楼跳桥秀”的愈演愈烈归因于“媒体的过分报道”, 从过去对“跳楼秀”的高度关注,到现今跳楼秀”看似愈来愈不得人心。也有人认为,“跳楼秀”虽有胁迫公共资源之嫌,除确有少数乃无厘头或恶作剧,但相当一部分归根结蒂还是因权益伸张渠道不畅,被迫为之。 在主张法治社会的中国,各种主张权利的法律途径在日益完善,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其他纠纷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 “跳楼秀”者为何如此看重扩大影响?这种现象背后到底是有关部门失职,还是“跳楼秀”者表达权利的话语途径业已穷尽?悲怆的跳楼之举被解读为秀,权因跳楼者的真正动机不是寻短见,而是以拿生命相胁的方式引起更大范围的重视,以解决自身迫切生存问题者,这本身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对“跳楼秀”这一词持有否定、不予以认可的态度。“跳楼秀”的现象应引发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自我检讨,而不是一味的指责,甚至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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