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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黄某生命权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8 09:53)    点击:205

【案情简介】美籍华人黄某等因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故将其在中国的一套房屋交由王某代管出租,后由王某一家免费居住。2011年某天,王某丈夫在该房屋使用热水器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王某遂以黄某等人系该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家电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主张80多万元的赔偿金。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接受黄某等人的委托后,经过李武平律师多方调取证据及其团队的努力,法院判决驳回王某80%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一、涉案房屋内热水器是否系黄某等所安装?

二、黄某等与王某是否形成租赁关系?

三、黄某等在本起触电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四、本案赔偿金如何计算?

【李武平律师观点】

一、四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不是四被告出租给原告使用,涉案热水器不是四被告所购买配置,四被告对死者XX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错在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四被告没有因过错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不是赔偿义务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XX因自己使用热水器不当,导致触电身亡,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电热水器正常使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时间过长,热水器会过热,容易产生短路而引发触电。本起事故系因死者XX使用热水器不当引起。为了证明XX的死因系使用不当导致热水器短路漏电触电所致,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三、原告采取救援措施不当,存在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王某的疏忽(居住近两年不知道总电闸的位置在大门右侧,每天出入必然看到)以及缺乏其他紧急抢救措施的常识,而延误拯救生命的宝贵时间。本案法律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城民一初字第XXX

原告王某    

   原告李XX

   被告黄XX

   被告黄某

   被告高某

   被告梁某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李XX诉被告黄XX、黄某、高某、梁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142 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169日委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2 0 1 242 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52委托鉴定,97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和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黄XX、黄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按20%的责任比例共同赔偿原告王某、李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翻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 1 8 0 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 0 0元,合计人民币8 6 8 0 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 3 0 0元(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费3 5 2 0元、公告费3 9 0元,合计人民币1 6 2 1 0元,由原告王某、李XX负担1 2 9 6 8元,被告黄XX、黄某、高某共同负担3 2 4 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某、李XX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XX、黄某、梁某、高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王晓艳

 

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记员  唐井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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