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学习专题(一)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12-12 22:15) 点击:294 |
作者:李武平律师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围绕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7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际,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深知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特在此,将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武平律师解读】 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二)公益诉讼主体 1、法律授权。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律师认为,这里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 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目前,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三)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理,有待完善。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定?这些仍需在实践中艰难的探索。(四)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假设公益诉讼已经审结,但因赔偿金归属和分配存在的问题,在损害事件中未获得赔偿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向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 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关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摸索,进一步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的武器,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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