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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广告合同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5-09 12:21)    点击:162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秀民二初字第2 1号
    原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 0 1 2年2月1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某广告
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
理。
    案外人海南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2 0 0 8年6月1日
与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合同
书》,此后原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于2 0 0 9年1 1月2日签订《户外广告合同》,
两份合同均约定原告及案外人为被告提供户外广告发布事
宜,广告发布地点分别在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园小区前、海
口美兰机场入口处,广告发布期限为两年,广告费用共计1 8 4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案外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
被告仅付款16 0.6万元。案外人海南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囱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
知被告案外人已将案外人持有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海
南某广告公司。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
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及案外人转让给原
告的广告费用共计23.4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
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尚欠原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 7万元,被告
同意于2 0 1 2年4月3 0日前将广告费1 7万元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2 7 8 0元,双方各自承担1 3 9 0元。被告
所承担的1 3 9 0元诉讼费于2 0 1 2年4月3 0日前支付广告费
用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林  林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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