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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秀民二初字第2 1号 原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 0 1 2年2月1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某广告 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 理。 案外人海南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2 0 0 8年6月1日 与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合同 书》,此后原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于2 0 0 9年1 1月2日签订《户外广告合同》, 两份合同均约定原告及案外人为被告提供户外广告发布事 宜,广告发布地点分别在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园小区前、海 口美兰机场入口处,广告发布期限为两年,广告费用共计1 8 4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案外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 被告仅付款16 0.6万元。案外人海南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囱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 知被告案外人已将案外人持有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海 南某广告公司。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 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及案外人转让给原 告的广告费用共计23.4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 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尚欠原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 7万元,被告 同意于2 0 1 2年4月3 0日前将广告费1 7万元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2 7 8 0元,双方各自承担1 3 9 0元。被告 所承担的1 3 9 0元诉讼费于2 0 1 2年4月3 0日前支付广告费 用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林 林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哲 ========================= 【联系方式】 李武平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0898-66661963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传真:0898-68655075 地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椰海山庄海景阁6号别墅(彩虹酒店旁边) 邮编:570125 信箱:ZK.lawyer@163.com 官方网址: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