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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传真:0898-68611410 地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邮编:570311  信箱:ZK.lawyer@163.com 官方网址: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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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王某工伤待遇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5-03 11:37)    点击:423

【案情简介】:当事人王某的女儿王某某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后勤部工作,2 0 0 8年,申请人女儿王某某用公司提供的无牌电动自行车,从公司送公司
员工午饭到公司在海口某分店,该店里公司员工用完午饭后,王某某带上员工用餐后的饭盒,骑着电动自行车返回公司。在路上,被案外人谭某驾驶半挂牵引车,从海府路中石化加油站向海府路行驶出来时,该车前部将两申请人女儿王某某骑的电动车撞倒后,其右前轮碾压其致使当场死亡。当事人王某认为其女儿的死亡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委托李武平律师代理主张相应权益,李武平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后,历经4个年头的努力,该案在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判决裁决王某胜诉,获得赔偿。
【争议焦点】
一、王某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二、申请人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
再向被申请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三、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

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海劳仲裁字( 2012)133号
    申请人一:王某
    申请人二:谢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显东,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与被申请人海口某
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
裁员,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
谢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的仲裁请求为:裁决
被申请人支付两申请人的女儿王某某因工伤致死依法应获
得的伤葬补助金1 2 8 6 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 7 6 6 4 0元,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1 09 08 0元,共计人民币3 1 8 1 4 4元。
    申请人称:2 0 08年8月2日,两申请人的女儿王某某开
始在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后勤部工作,月工资为
8 0 0元/月。2 0 0 8年9月2 5日1 3时4 5分,申请人女儿王某某用公司提供的无牌电动自行车,从公司(海府路)送公司
员工午饭到公司在海口某店,该店里公司员工用完午
饭后,王某某带上员工用餐后的饭盒,骑着电动自行车返回
公司。在路上,被案外人谭某驾驶半挂牵引车,从海府路中石化加油站向海府路行驶出来
时,该车前部将两申请人女儿王某某骑的电动车撞倒后,其
右前轮碾压其致使当场死亡。
    2 0 09年3月9日,申请人王某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2 0 0 9年5月8日作出海劳工伤认字[2009]第1 9 3号工伤
以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所受的伤害工伤。被申请人不服,
于2 0 0 9年7月1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口
市人民政府于2 0 09年8月2 5日作出海府复决【2009] 25号行
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劳
工伤认定字[2009]第1 9 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不服,
于2 0 09年9月1 6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张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该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
请求。2 0 1 1年5月1 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
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 0 09年4月2 8日,被申请人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 009年5月8日作出海劳仲
不字(2009) 0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被申请人不服,
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2010)美
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判决其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
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 0 1 0年1 1月1 6日,海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 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 04 8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被申请人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两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工伤认定书及法院的判决书,
女儿王某某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足以认定属于工
伤,女儿王某某依法应获得工伤赔偿。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恳请公正仲裁裁决为盼!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支持认为,王某某因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不应当构成工伤。
    1、王某某是临时到被申请人单位煮饭的,做一天算一
天工钱,与被申请人仅构成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2、
王某某送饭到城西店后,其该天上午工作已经结束,公司从
未要求其送饭后返回公司。3、王某某于当天中午1 3时4 5
分在海府路发生交通事故,这个时段,既不是王某某来公司
煮饭或回家时间,也不是王某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出事。其发
生交通事故,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劳动部门在作出王某某
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只是核实了王某某出事故的地
点在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附近,就武断地认为王某某是因公
外出致死,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被申
请人认为,王某某虽系在被申请人办公场所附近发生事故,
但由于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事故期间并非在其当
班期间,也不是来煮饭或回家的时间,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
的条件,不应当构成工伤。退一步讲,即使王某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构成工伤的,因:
    二、申请人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得
再向被申请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1、任何入主张权利,必须首先确定双方之身份,身份
不明,则主体不清,无法正当主张权利。在第三入侵权之场
合,受害入主张赔偿时,必须首先确定本人是职夯行为还是
非职务行为,这是受害入主张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
确定了本人身份,尔后才能确定由谁、向谁主张权利。因此,
向谁主张权利是受害方选择、确定自己身份之结果,而不是
原因。与其说是让职工选择向第三人、还是受害人所在用人
单位主张权利,还不如说这是让职工选择、确定自己受害时
之本人身份更为准确。当受害人一经选择职务行为时,则对
第三人的索赔权利只能由用人单位行使,受害人无权再向第
三人行使索赔权利;如选择非职务行为,则伤害与所在单位
无关,受害人无权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申请人在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向交通事故肇事方
进行了索赔,并获得交通肇事方二十一万余元的赔偿。这一
事实说明,申请人认定王某某在死亡时的身份是个人,行为
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那么,在申请人获得交通事故
的足额赔偿后,已丧失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权利。
    2、被申请人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是损害赔偿法,
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为前提,且以损害范围为赔偿责任的范
围,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其基本原则是损害发生到那,赔
偿责任到那,损害发生到何程度,赔偿即到该程度,这是赔
偿的填平原则。在申请人获得交通事故的足额赔偿后,再向
被申请入主张工伤赔偿,其请求违背了上述赔偿的填平原
则。因为,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有用人单位;即使宥用人单位
的受害人,也并不是都有机会可归因于工伤,仅因有、无用
人单位以及是、否职务行为之不同,相同损害却获得结果悬
殊之不同赔偿,所得赔偿额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违背了任
何人不得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之原则,与损害填平原则
相悖。
    3、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释义一书中,亦明确说明立法时没有采用兼得模式。
    4、我国各地社保立法,亦有规定工伤只承担“补足”
责任。如湖北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九
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同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
重待遇的,应先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给予补足。”
    5、《社会保险法》出台施行后,常纪文主编的《社会保
险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一书对工伤侵权做如下解释:
社保法4 2条是关于第三入侵权导致工伤的民事责任和工伤
保险责任竞合的规定,属工伤的特殊情形,没有提及除医疗
费外的其他工伤待遇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则表明立法者是
以默示的方法排除了医疗费外的其他工伤待遇项目适用先
行支付的可能。即立法者的意图是第三入侵权导致的工伤,
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直接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黎建飞主编的<工伤保险条例热点难点
疑点问题全解》亦有同样见解.(见附后)。
    综上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向交通肇事者素赔
并足额获得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后,已不具备再向被申请入主
张工伤索赔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相关计算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再退一步,即使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入主张工伤赔偿权
利,其主张标的亦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申请入主张的丧葬费不属于兼得范围,申请人在获
得交通赔偿后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丧葬费,无法律依据。
    2、申请入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了6 0个月,未
提供相关备案规定,无法律依据。
    3、申请人按提高10%的标准计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
王某某是申请人的二女儿,其二人不是孤寡老人,每人提高
10%的标准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法律依据。
    4、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对抚恤金是按月支付,申请人
现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王某1 9年抚恤金、谢某2 7
年抚恤金,无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入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过高,无法律
依据,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一王某2 8年出生,
今年8 4岁。申请人二谢某 36年出生,今年
7 6岁。王某某于1 9 7 7年7月2 8日出生,申请人一王某、
申请人二谢某与王某某系父女、母女关系。申请人于2 0 08
年8月2日起在被申请人公司后勤部工作,月工资为8 0 0元
/月。2 0 08年9月2 5日1 3时45分许,当事人谭某某驾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经检验制动不
符合技术要求),从海府路中石油加汽站往海府路右转弯行
驶出来时,该车右前部将由海府路自南往北在机动车道上行
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后,其右前轮再从电动自
行车和王某某的身体上碾压过去,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车
辆损害,造成事故。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
认定书[2008]第01 1 4号(重),认定当事人谭某某、王某某
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一王某于2 0 09年3月9日向海口市人事劳动
保障局就职工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提
起工伤认定的申请,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于2 0 0 9年5月8
日作出海劳工伤认定[2009]第1 9 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
2 0 0 8年9月2 5日因交通事故伤亡当事人王某某属工伤。被
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于2 0 0 9年9
月1 6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
该工伤认定决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
的诉讼请求。2 0 1 1年5月1 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5 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2 0 09年4月2 8日,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向
  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
  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 0 09年5月8日海口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仲不字(2009) 025号《不予受理案件
通知书》以原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
理。原告不服,于2 0 09年5月1 4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
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 0 1 0年5月2 1日海口市美兰区
人民法院作出( 2010)美民一初字第3 2号民事判决书;确
认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2 01 0年1 1月1 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海中
法民一终字第1 04 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海口
某陶瓷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于2 01 1年8
月3日向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上述查明的事实:海劳工伤认字[2009]第1 9 3号、海口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第01 1 4号
(重)、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不字( 2009) 025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两份《证明》、海
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0)美民一初字32号民事
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海中法民一终
字1 04 8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审中级人民法院( 2011)
海中法行终字第5 9号行政判决书、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
录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侵权损害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
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入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
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
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
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责任,即使
王某某已从其中一方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被申请
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及相
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
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因此,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
谢某向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主张其女儿王琼
菊在交通事故中符合工伤情形所延续的权利要求,符合事实
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已对王某某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书》,已确认王某某为因工死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
院也对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海口市2007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为2 1 4 3元。因此,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
司应支付两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2 1 4 3元×6个月= 12858
元。超过1 2 8 5 8元的仲裁请求无事实泫律依据。本委不予支
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
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
定;”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请人一王某1 9 2 8年1 0月16日出生,今年8 4岁,申请
人二谢某1 9 3 6年9月1 8日出生,今年7 6岁。两位申请
人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
定:“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 0周岁、女年满5 5周岁的情形。”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30%支付,王某某的月工资为
8 0 0元,因此,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按王某某
的月工资的30%支付申请人一王某供养抚恤金2 4 0元。被
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按王某某的月工资的30%
支付申请人二谢某供养抚恤金2 4 0元。申请人一王某、
申请人二谢某主张被申请人海口某昀瓷有限公司支付
供养抚恤金1 7 6 6 4 0元,无事实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 8个月至6 0个月的统筹
r一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因工死
亡人员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8个月
至6 0个月的数额,其中:无供养亲属的,发给4 8个月;有
1名供养亲属的,发给5 2个月;有2名供养亲属的,发给
5 6个月;有3名及3名以上供养亲属的,发给6 0个月。”及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工
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 0周岁、女年满5 5周岁的情形。”  申请
人一王某1 9 2 8年1 0月1 6日出生,今年8 4岁,申请人二
谢某1 9 3 6年9月1 8日出生,今年7 6岁。两位申请人属
于第二种需要供养2名亲属的情形。两位申请人符合上述法
律规定。据此,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
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两位申请人5 6个月的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为2 1 4 3元×5 6个月。因此,申请人
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位申请人的
女儿王某某因工伤致死依法应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09 0 8 0元,符合事实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款、《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亲属范函,疵楚》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
  施办法》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王
某、申请人二谢某两位申请人女儿王某某因工伤致死
依法应获得的丧葬补助金1 2 8 5 8元。
    二、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王
某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240元。
    三、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二谢
某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240元。
    四、被申请人海口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王
某、申请人二谢某两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09 08 0
元。
    五、驳回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其他仲裁请
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独任仲裁员  :冯广兴
 
  二O_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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