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李武平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传真:0898-68611410 地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邮编:570311  信箱:ZK.lawyer@163.com 官方网址: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为王某盗窃罪案辩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1-04 13:22)    点击:317

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为王某盗窃罪案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其亲属聘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武平为其提供辩护,李武平律师提出的王某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法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1)海中法刑初字第6 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66661963
    被告人郭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0]第108-1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盗窃罪,于2 0 1 1年5月2 4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
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栓察员张纳军、代理检察员曾延、蔡瑜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被告人郭某及其辩
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 0 0 8年1月2 5日2 0时
    许,被告人王某、郭某与某、林某、王某(均已判刑)
    等人得知杨某离开海口到香港的消息后,遂预谋到杨某居住
    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的某小区某10D房盗窃。
    王某伙同某、王某到某小区,撬门进入该小区某
    10D房,用携带的工具撬房间里的保险柜。由于保险柜无法打开,
    某便打电话将情况告诉罗某、林某,林某遂从家里拿
    一行李箱让被告人郭某送到某小区某10D房。郭某将行李箱送某小区选秀阁IOD后,王某、某、王某j。
    等人准备用该行李箱装保险柜,但装不进去。郭某提出用砂轮
    机切割保险柜,后由王某出去找来一部砂轮机,郭某用砂轮机
    切割该保险柜,仍无法将保险柜割开。王某、王某等人便将郭某拿来的行李箱和在房间里找到的另一个行李箱进行组装,将保
    险柜装进组装的行李箱内。林某叫一辆出租车在某小区
    门口接应,将保险柜和杨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该保险柜
    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 0万元、钻石戒指一枚、24K金项链一条及护
    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物品。盗窃得逞后,王某从吴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元殁一条黄金项链。郭某从某处
    分得赃款人民币5 0 0 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报案书、户籍资
    料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郭某及同案犯王某、
    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
    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 0万元及黄金项链、
    戒指等物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
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辩解称其在去现场前并不知道他们要去盗窃,
其去到现场只知道他们要拿杨某的资料。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为:被告人郭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若构成犯罪,郭某的
行为也应是犯罪中止;郭某从某处所拿的5 0 0 0元属于赃款
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下旬,某、林某(均已判刑)
和罗某(另案处理)得知杨某近期要离开海口到香港,预谋
到杨某家中盗窃。同年1月2 5日晚上8时许,某、王某与
被告人王某在王某、王某租住的房间内商量盗窃时,被告人郭XX听到了某等人要去盗窃的事情。2 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
某、王某到海口市滨海大道某小区,撬门进入某
10D杨某的家,在杨某家中找到一保险柜。由于三人无法将保
险柜打开,某便打电话告诉罗某、林某,林某遂从家
里拿一行李箱让被告人郭某送到某某IOD房。郭将行李箱送到某IOD房后,王某、某、王某等人准备
用该行李箱装保险柜,但装不进去。郭某提出用砂轮机切剖保
险柜,后由王某出去找来一部砂轮机,郭某用砂轮机切割该保
险柜,仍无法将保险柜割开。王某、王某后在房间里找到另一个
行李箱,将两行李箱进行组装后把保险柜装在行李箱内,由林某打电话叫一辆出租车在某小区门口接应,王某、王某二
人将杨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有现
金人民币约2 0万元、钻石戒指一枚、24K黄金项链一条、护照等
扬品。盗窃得逞后,王某从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元及一
  条黄金项链。郭某从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30 0 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
取他人现金人民币约2 0万元、钻石戒指一枚、24K黄金项链一条(均
未估价)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
应予惩处。在实施盗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被告人郭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
罚。被告人王某、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
罚。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主动中途停止实施盗窃
行为,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但指控被告人郭某分得的赃款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骂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年1月2 9日起至2 02 1年1月
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l、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L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0年8月1 0日起至2 0 1 3年7月
  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联系方式】

李武平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传真:0898-68655075

地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椰海山庄海景阁6号别墅(彩虹酒店旁边)

邮编:570125

信箱:ZK.lawyer@163.com

官方网址: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武平律师提供“国际贸易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武平律师,李武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武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0755101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武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口律师 | 海口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武平律师主页,您是第1173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