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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一罚十”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9-26 16:51)    点击:292

  姜某在超市购物时盗窃了一个15元麻球,保安人员发现其已不是第一次盗窃,盗窃金额加起来有近1400元。与姜某商量后提出以盗窃财物的20倍,赔偿28000元;要么报警,承担刑事责任。后姜某取了1万元现金作为赔偿。姜某后报警,保安人员徐某与叶某承认,在徐某的支使下,叶某将500元用于赔偿超市,8000元给了徐某,自己留了1500元。法院审理: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叶某犯敲诈勒索罪。

  我们先抛开徐某、叶某自身的“截留”行为不谈,今天的这篇文章就谈谈超市“偷一罚十”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个体超市还是大型连锁超市,都是从事市场经营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公权力,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就是说,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力,对偷窃者“罚款”的行为属违法。

  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对经营者权利的侵害的行为时,经营者可以采取的合法途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主张自身权利,要求顾客依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经过新闻报道与诉讼官司 ,超市也知道“偷一罚十”没有法律基础,是违法的。只要对方报警,愿意赔钱了事,不仅不会受到惩罚,反倒是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被处罚。

  现在超市更换了思路——要么十倍赔偿(注意是赔偿,不是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要么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一般人而言即便不构成盗窃罪,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也会让人望而却步。超市以报警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依照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可推知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违法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

  有争议的是超市会辩解,其给盗窃者出的是选择题:要么公了、要么私了,盗窃者完全可以选择公了,超市完全没有任何胁迫的行为。但超市在提出报警后,其已实质给了盗窃者心理压迫,使盗窃者心里感到恐惧与害怕,并在这种心理条件下乖乖的选择给予十倍赔偿。这一行为应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敲诈勒索。

  事实上,盗窃者偷东西被抓后,其可选择的方式只有两种:要么花钱消灾,要么接受行政处罚。如若盗窃者在被抓后,想到如若超市报警,其定会被行政处罚,由此感到后怕,主动提出赔偿十倍价款,此时超市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上海律师个人认为,超市抓住盗窃者是自救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超市将其带到保卫室也是防止盗窃者逃跑的自救方式。故,在保安人员未提出“解决办法”之前,盗窃者主动要求赔偿,其恐惧心理来源于对法律的畏惧,对行政处罚的恐惧,此时不应当认定超市构成敲诈勒索。当然,盗窃者花钱消灾,超市收钱包庇其违法行为属以合法行驶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同无效。如若警方知晓案件,还得依照相关法条予以处理,超市还得退还多收的9倍价款。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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