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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续两次出售的过户问题
我于2011年11月份购买二手房一套,当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约定办理完毕过户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对方。但购房不到一个月,我工作发生调动,不得以出售该房屋,于2012年8月份出售给第三方,当时与原房主协商办理过户时直接过户给第三方,对方表示愿意帮忙(没有书面证明文件)。近期,房产证将要发放,原房主责怪我当初没给他说出售给第三方的事(实际是他忘了),要求过户给我,而且恶语相向。但如果直接过户给我,则要发生一次办理过户的费用。 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过户费用的描述是这样的:“五、各项税费的负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商定,经双方协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我是乙方),后来在向对方支付购房款时单独签订了《付款合同》,是这样描述的:“由于甲方双证未办理,办理双证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由甲方向乙方过户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由乙方负责。” 请问,如果对方非要跟我过户,我能不能主张由对方支付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费用?合同的表述对我是不是有利的?
地区:山东-莱芜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4-10-20 10:43:11
提问者:ASK1413772991p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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