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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务侵占案例,被指控侵占70万,判刑一年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9-14 09:46)    点击:168
深圳职务侵占案,被指控侵占70万,判刑一年 赵某某因与其他几个员工共同侵占公司财物,被公安机关一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涉案金额为70余万,经检察院两次退查,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以涉案金额50万向法院起诉,经过庭审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涉案50多万,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涉案金额为3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价格鉴定结论异议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根据《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十八条规定,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提供涉案物品及价格鉴证所需资料。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书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委托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因此,价格鉴证对于涉案物品的数量,主要由委托机关提供,委托机关提供数量时,应该有确凿证据,鉴定机构也应该对于相关证据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辩护人认为,提交评估的数量应该以查明被告人盗取物品数量为准,而不应该以被害单位失窃数量为准。因为被害单位失窃可能因多方原因,被告人盗取铜线不能排除其他人盗取铜线的可能性。 本案中,对于涉案物品数量定为14641.659千克,是以被害单位失窃数量为准。即便如此,全部卷宗中,能够体现该数据的只有受害单位报案人员李某某2011年9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同样是李某某的笔录,2011年8月26日的笔录中,报的数据只有2.967千克。而根据受害单位提供的电线部领用铜线明细表,显示被盗重量为5.960千克。公安机关对于两次笔录中这么大的差异没有做任何说明,而两次报的数量都得不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选择最高数额呈报,委托价格鉴定。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因委托数量没有证据支持应属无效。 二,2011年11月14日,辩护人会见赵某某时,赵某某表示从来没有见过该鉴定结论,也没有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名,当辩护人出示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上面有他签名时,他表示名字不是他签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检察机关收到该法律意见后,做出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经过两次退查后,公安机关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最后起诉时,也只是将原来的涉案金额70多万改为50多万,经过庭审质证,法院最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作出适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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