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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勇
吕良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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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200910619634
  • 资格证号:12200171070006
  • 地区:浙江-杭州
  • 手机:13735511176
网站公告
吕良勇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做过老师、公司职员、法务。数年法理的学习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现执业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诚为广大杭州市民朋友、外来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依据事务所团队的合力为广大客户推荐优质、高效的中、高端法律服务方案。倾此所学和多年来从业法律的技能和技巧,用本人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来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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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23 11:52)     点击:624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预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6、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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