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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勇
吕良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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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200910619634
  • 资格证号:12200171070006
  • 地区:浙江-杭州
  • 手机:13735511176
网站公告
吕良勇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做过老师、公司职员、法务。数年法理的学习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现执业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诚为广大杭州市民朋友、外来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依据事务所团队的合力为广大客户推荐优质、高效的中、高端法律服务方案。倾此所学和多年来从业法律的技能和技巧,用本人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来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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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转让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23 11:49)     点击:598

  IPO股份转让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

  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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