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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大有可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9-30 09:39)    点击:317

侦查阶段律师大有可为

 

日前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家人的简单叙述,本律师的第一反应是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于是给当事人的家人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掌握了第一手的材料,抓紧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工作。

案件简述:919日,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村民张**到本镇信用社存款,领取排号顺序后在等待,因信用社声音嘈杂,听错了储蓄工作人员的报号而到了1号窗口办理存款业务,但身边一位男士提醒她尚未轮到她办理,于是,就转身回来等待。在转身回去的时候,手臂不经意间碰到了一个钱包,看看左右无人,心想必定是别人丢失的,就将此钱包拣回装在自己的随身的包内,等办完存款后回家。到家后怀着忐忑之心打开钱包,发现里面有150来块钱,然后就没太在意随手将钱包连同自己的背包放到了沙发上做其它家务事了。过了两、三个小时后,派出所来人将其连同背包一同带走,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为由将其拘留。

了解案情经过后,本律师迅速找到了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及进展,同时为当事人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没有得到准许。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写了一份律师意见书呈交给了办案民警和该县法制科,说明了律师的意见:1、当事人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其将该钱包拿走的行为仅为拾得遗失物的主观故意,并没有盗窃的思想;2、信用社办理大厅为公共场所,当事人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此钱包已脱离了所有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属于遗失物。3、钱包内仅有150来元钱,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已调整为1000元。4、当事人并无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情节。在公安机关找到当事人时,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自己拣拾钱包的所有过程,并同意如数归还失主。5、当事人只是贪图小便意的心理,社会影响不大,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对拾得的东西没有很好的处理,结果造成现在的后果,心中后悔至极,但没有实施秘密窃取手段,没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最后,公安机关无罪释放了当事人,还当事人以清白。从此起案件引起了如下思考:1、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根据案情,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应将律师意见及时书面上报办案机关,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3、对于公安机关的错误要敢于力争,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提高道德素养,不贪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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