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罗永源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罗永源律师法制论坛》以案说法(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06 02:21)    点击:450

《罗永源律师法制论坛》以案说法(七)


        吴川市市政工程交通肇事案

    前言:本月九日,湛江地区吴川市发生了一宗轰动整个粤西地区乃至全省的市政工程交通肇事案。本案在有关部门的处理过程中,受害者一方,即死者的亲属,认为有关部门处理不公,有偏袒肇事方的嫌疑,因而事故双方在责任分担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僵持不下。死者家属通过华律网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为之代理。本律师受理死者亲属的委托后,经过对案情以及承办人员的仔细分析,认为死者亲属的怀疑有一定的理由,并从案情中找出突破口,经本律师的巧妙周旋后,终于在本月三十日这一天打破僵局,迫使肇事方作出了让步,事故双方避开承办人员,通过第三方架桥,“隔空”达成了比较合理的赔偿协议,取得了令死者亲属满意的结果,维护了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湛江地区吴川市区繁华街道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中心。

事故发生时间:201449日凌晨。

事故工程发包方:吴川市公用事业局

事故工程承包方(事故肇事方):广东省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受害人(死者):潘伟洋,男,26岁,吴川市大山江镇顿位村村民,生前在吴川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

         二、案 情 简 介

肇事方广东省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发方吴川市公用事业局发包的幸福路地下排污工程,该道路是吴川市城区内繁荣街道,其间与广沿路相交叉。该工程在本事故发生时已进入埋管收尾阶段,但流沙井口均未建造,井坑均未填埋,事故就发生在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中心未填埋的井坑。

该井坑深约三米,坑口中直径约五至六米,呈漏斗状。坑壁四周均为松散海沙。整个工程路段长达数千米,但整个路段施工现场均没有设置施工安全标志、没有防护栏,特别是没有夜间警示灯等等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为了掩人耳目,才匆忙在事故发生处毫无规范地插上一块施工安全标志牌。

本月八日晚,死者应朋友之约,外出会友,席间饮了一些水酒,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死者独自骑摩托车回物业服务公司宿舍,沿广沿路途至与幸福路交叉路口时,由于对施工路况不明,更由于施工现场没有夜间安全警示灯,结果连人带车跌入约三米深的排污井坑底下,当场丧命。

 三、案情变化、发展及结局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及时与死者亲属商讨死者赔偿事宜,死者亲属没有得到来自政府方面或者肇事方的任何一点安慰,死者亲人在事故发生地为死者烧香招魂之后,人心非常搅动,情绪非常亢奋,于是把矛头指向该工程的发包方,即吴川市政府直属机关市公用事业局。本月十日,死者亲人数十人在市公用事业局大门前,烧香求愿,请求政府解决赔偿问题。

当天下午时分,吴川市公安部门派出数十人,当场抓捕死者亲人三人,以及误抓一个因好奇用手机拍摄抓捕现场的老人,并对死者三名亲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

在政府的强大力量压制下,死者父母哭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整天在家以泪洗脸,政府部门也好,肇事一方也罢,对于死者的亲属,没有一人来看望,没有一人来安慰。死者亲属只好向网络求帮助,向公众求同情,向社会求公理。

本案的性质严格地说是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死者亲人反应强烈,不但在出事地点为死者烧香招魂,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大楼前为死者烧香求愿,还在网络上制造大规模與论,在此情形之下,政府为了控制住场面,不但让公安治安部门介入,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借口“压制”,还让公安交警部门介入,以交通肇事的形式予以处理。

对于让交警部门的介入,就政府这种公关处理作法,是否恰当,本律师的态度是持有保留的认可。因为这对于问题的解决,就事故双方来讲,都有益而无害。因为交警部门毕竟只有调解权而没有判决权,在当事人拥有起诉权的前提下,让交警部门代表政府先行调解,调解的结果若令诉求方满意的话,那就按照调解意见处理。调解的结果若令诉求方不满意的话,诉求方还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在事件处理的程序上,对于诉求方来讲,并不是什么坏事。其实,这也正是诉求方所需求的,诉求方之所以反应强烈,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不过就是为了达到此目的。

因此,本律师对于由交警部门先行处理的方式,予以默认。事实证明,本事件能在短短的十多天里得到圆满解决,与这种处理方式无不关系。不过在事故的具体处理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期间我方与交警部门也经过一波三折的较量。

本来,在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本应当进行全封闭式管理,但根据本律师事后所搜集的证据表明,肇事的施工方不但不进行全封闭式管理,为了减少投入,从而多赚取利润,甚至在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范设施。就连安全生产标志、安全生产防护栏、夜间安全警示灯,也完全没有设置。而交警主办人员对施工方的过错行为则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作法,妄称施工方已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安全标志,只不过是不够显目而已,企图减轻肇事施工方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对于死者的过错,却采取用放大镜放大的方法,以死者醉驾为由,把事故的主要责任反扣在死者的头上,并借自施工方的话说,死者要负全责,施工方可以不予赔偿,如果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话,他们只能适当给予 “施舍”一点。这样看似非常 “人道主义”的话,让人听了着实心寒。这段死者亲属与本案主办人员的对话,如果不是死者亲属有录音为证,本律师真不敢相信这种话竟出自一个已为人父的公安工作人员之口。作为一个有血性之人,完全没有体谅到别人失子之痛的苦楚心情。死者亲属正是不服本案主办人员与施工肇事方发出同样声音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才毅然决然地委托本律师为其办理此案的。

本律师在开始与本案的主办人员交涉时,虽然多少也受到该主办人员的一些怠慢,不过还好,本律师也斗胆还以颜色。在之后的周旋过程中,本律师不畏权贵,据理力争,并在死者亲属的配合下,间接与当地政府高层取得了联系,并提供上搜集来的证明施工肇事方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力证据,最后在多方的压力之下,施工肇事方终于作出了让步,给予了死者家属合理的赔偿。虽然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未能改变原已作出的,强加给死者负主要责任的“刁难”之词。但在赔偿的数额上,还是取得了令死者亲属满意的结果,维护了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罗永源律师

                     2014430

 

  2014年05月10日

 
本起交通事故死者生前生活照,英俊帅气,
遇难时年仅二十六岁。

 2014年05月10日

本起交通事故死者生前生活照,花开季节,
遇难时年仅二十六岁。


2014年05月10日

本起交通事故建筑施工现场:吴川市区繁荣街道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



2014年05月10日
 
本起交通事故建筑施工现场: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道路已被拦腰挖断,但施工现场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吴川市电视台记者事故现场采访时的情形,整个施工路段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事故现场,整个施工路段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事故现场,整个施工路段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事故现场,整个施工路段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事故现场,整个施工路段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事故发生具体地点: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井坑,道路已被拦腰挖断,但施工现场周围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警方和消防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时的情形

2014年05月10日

警方和消防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时的情形
2014年05月10日
    死者尸体被从井坑底下抬起来时的情形。施工现场周围没   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整个事故现场堪称“一盘散沙”。

2014年05月10日
 
事故施工现场: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警方和消防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时的情形



2014年05月10日
 
交通事故现场: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图为医院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时的情形。



2014年05月10日
 
本起交通事故建筑施工现场:吴川市区繁荣街道幸福路与广沿路交叉十字路口,道路已被拦腰挖断,但整个施工路段没有任何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2014年05月10日
 
广东珠江电视台记者事故现场采访时的情形。
 

2014年05月10日死者亲属在政府有关直属机关办公大楼门前为死者烧香祈愿、鸣冤时的情形。(图为者遗像)
 
 
2014年05月10日
死者亲属在政府有关直属机关办公大楼门前为死者烧香祈愿、鸣冤时的情形。
2014年05月28日 2014年05月28日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2014年04月16日
后一篇:2014年05月10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罗永源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罗永源律师,罗永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罗永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5650530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罗永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湛江律师 | 湛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罗永源律师主页,您是第34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