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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赵兵
洛阳赵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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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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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河南-洛阳
  • 手机:1369887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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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赵兵: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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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A座16楼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

邮编:471000

               洛阳律师赵兵:2003年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专业,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后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目前执业于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赵兵律师为法律科班出身,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地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娴熟地运用法律技能,并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多元化法律服务,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曾先后办理过上百宗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师事务、建筑与房地产、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尤其以公司法律事务见长,处理过大量企业间经济纠纷,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独到的见解,并致力于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先后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深受当事人、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先后受邀洛阳市电视台《百姓直通车》,河南省电视台法制频道《真情在线》栏目法律咨询专家特邀嘉宾,以及《今日安报》资深点评律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法律志愿者等职位,与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建立了友好长期合作关系。赵兵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在每一件案件中务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敏的反应,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及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是充满自信的可靠资本,亦是获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好评的源泉。
  洛阳律师赵兵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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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赵兵--八旬翁伤七旬弟 被判三年赔偿难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23 11:26)     点击:418

 

八旬翁伤七旬弟 被判三年赔偿难

 

程增来

    本报合肥6月28日电         6月27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老年人故意伤害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汪某兄弟俩同住一老宅,汪某有四个子女,而其弟独身,是个“五保户”。同在一屋檐下,俩人常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去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两兄弟在村中祠堂门口又为争一场地做竹匠活发生争执,继而互动拳脚。在互殴中,汪某捡起一石头砸中其弟的腹部,致其弟回肠破裂。案发后,其弟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343.01元。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其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汪某称自己靠子女赡养,无经济赔偿能力,后经做汪某的思想工作,汪某的子女代其赔偿了医疗费4100元。

    法院认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汪某年事已高,其子女又代其赔偿了部分医疗费,考虑到实际情况,故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一审宣判后,汪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后余思

老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遭遇法律空白

    本案虽是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但在老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反映出我国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而我国却没有老年人监护制度,对于老年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民法为其设立的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伤人赔偿,自古以来天经地义,但由于现行制度的缺失,老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常常遭遇法律上的尴尬。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并不少见,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仅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甚至丧失的过程。因此在我国应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当老年人侵害他人,自身又无经济能力时,视情况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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