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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赵兵
洛阳赵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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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洛阳
  • 手机:1369887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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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赵兵: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电话:0379-63120855 13698871477

传真:0379-63120855

邮箱:zhaobing168@yahoo.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luoyangzhao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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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A座16楼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

邮编:471000

               洛阳律师赵兵:2003年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专业,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后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目前执业于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赵兵律师为法律科班出身,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地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娴熟地运用法律技能,并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多元化法律服务,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曾先后办理过上百宗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师事务、建筑与房地产、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尤其以公司法律事务见长,处理过大量企业间经济纠纷,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独到的见解,并致力于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先后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深受当事人、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先后受邀洛阳市电视台《百姓直通车》,河南省电视台法制频道《真情在线》栏目法律咨询专家特邀嘉宾,以及《今日安报》资深点评律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法律志愿者等职位,与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建立了友好长期合作关系。赵兵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在每一件案件中务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敏的反应,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及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是充满自信的可靠资本,亦是获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好评的源泉。
  洛阳律师赵兵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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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赵兵------职工经批准驾驶自备车出差 发生交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23 11:25)     点击:506

 

职工经批准驾驶自备车出差 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被判担责

 

张太友

    本报重庆6月28日电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涪陵区法院判决,由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赔偿受害人姚平、田兴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1万元。

    2004年11月24日,中国农行某分行职工陶重兵经该行领导批准,驾驶自己所有的面包车与另一职工张永红及其邀约联系业务的姚平、田兴菊一同前往邻县南川开展营销存款业务。次日,陶重兵等人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因直接返回之公路路况不好,遂驾车沿万盛途经重庆返回涪陵。行驶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货车相撞造成陶重兵、张永红、姚平、田兴菊受伤及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陶重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平、田兴菊受伤造成损失约2.1万元,因索赔未果而诉至涪陵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陶重兵虽是事故车辆所有权人,但其在2004年11月24日至25日驾驶到邻县开展存款营销业务行为,应属履行农行某分行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故农行某分行是此次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人与利益享有人。陶重兵在驾车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姚平、田兴菊受伤,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农行某分行承担。姚平、田兴菊受张永红的邀请帮助开展存款营销业务而搭乘由农行某分行实际管理使用的车辆而受伤,二人没有过错。农行某分行所在地与南川之间虽然存在多条通常行走的路线,但其在指派陶重兵出差时并未对行驶路线作特别指示与要求,陶重兵在办理完业务后基于对路况的选择,沿万盛经重庆返回涪陵,仍应属出差这一职务行为的一部分,不应当认为是超越批准的行为。因此判决农行某分行对姚平、田兴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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