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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赵兵
洛阳赵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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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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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赵兵: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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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律师赵兵:2003年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专业,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007年考取律师资格后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目前执业于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赵兵律师为法律科班出身,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地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娴熟地运用法律技能,并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多元化法律服务,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曾先后办理过上百宗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师事务、建筑与房地产、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尤其以公司法律事务见长,处理过大量企业间经济纠纷,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独到的见解,并致力于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先后担任多家行政、事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深受当事人、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先后受邀洛阳市电视台《百姓直通车》,河南省电视台法制频道《真情在线》栏目法律咨询专家特邀嘉宾,以及《今日安报》资深点评律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法律志愿者等职位,与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建立了友好长期合作关系。赵兵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在每一件案件中务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敏的反应,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及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是充满自信的可靠资本,亦是获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好评的源泉。
  洛阳律师赵兵 :执业证号:1410320091080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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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赵兵----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找无资质人员拆房 一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23 10:52)     点击:327

找无资质人员拆房 一死二伤房主赔偿

 

 

           本报南京6月29日电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拆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沈某(房主)自愿赔偿原告曹某、张某母子(死者妻、子)3万元(不含已给付的6000元),被告吴某(死者合伙拆房人)则赔偿两原告1.5万元。

    被告吴某与张元美(死者)、张某、王某四人通过长期合作,形成合伙拆房关系。尽管成功拆除了不少房屋,但并未依法领取相关拆房资质手续。

    2005年6月14日,被告吴某与房主沈某就拆除沈家房屋进行了协商,沈某对吴某等人的拆房安全问题持怀疑态度,要求签订合同予以明确。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拆屋合同。合同约定,安全由吴某负责,房主沈某给付吴某安全费40元,拆屋工资2000元。合同签订后,沈某先行预付安全费40元。

    2005年6月17日下午,在拆房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施工的张元美、张某及合同签字人吴某均避让不及,被砸在砖墙下面而受伤。张元美受伤后,先后被人送往海安县老坝港卫生院、海安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药费35035元。事故发生后,房主沈某支付张元美医药费5000元,丧葬费1000元。

    在这起事故中,拆房合同签订人吴某也身受重伤,被手术切除脾脏,构成伤残,花去医药费24808元。另一拆房人张某伤后住院23天,用去医药费18938元。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张元美妻子曹某、儿子张某将合伙拆房人吴某、房主沈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将其房屋发包给吴某、张元美等人拆除,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但被告沈某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吴某等人拆房,存在选任承揽人不当的过错,尽管其先行预付了安全费,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吴某与张元美、张某、王某之间无资质共同拆房,四人之间形成了松散型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钱  军   顾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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