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最终仅获刑三年 家住陕西华县的何某和妻子经营一辆运输车给一家奶制品公司运送奶制品。200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何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的运奶车从山西送奶回来到潼关秦东镇黄河大桥时发生故障,于是王某就将车开往在桥头修车的韩某处修理。经过韩某的修理工检查,称是排线坏了,需要还一个排线。王某就让其修理。后王某结账时修理工叫来老板韩某,韩某说材料费550元,工时费280元。王某认为修理费高度离谱,且身上没有那么多么钱,要求少点。韩某说不能少,没有钱就将备胎押这,等把钱拿来了再赎走,并动手打了王某。无奈之下,王某将身上全部的钱及随车朋友身上的钱凑了500元给了韩某,韩某又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写明欠修车铺修理费330元,自愿将备胎抵押,三日内付钱赎回,让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按上手印。后王某越想越生气,就打电话告诉给车主何某的妻子李丽,李丽又告诉给丈夫何某,二人气愤不过,就找到朋友赵三帮忙,找辆车去桥头看看。赵三又找黄六帮忙,黄六又找了张琪等十余人,驾驶三辆桥车来到潼关秦东镇桥头韩某的修理部。来到修理部后,何某夫妻及王某、赵六进入修理部讨要备胎,因何某要韩某开发票,双方发生争吵。何某等人从修理铺出来后,何某边走边说,还没有受过人的欺负,不要备胎了,把这货收拾一顿,出一口恶气。黄六听后便招手叫人,其余十多人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把冲进修理部,乱砸乱打,混乱中韩某的一名修理工被打中头部死亡。经鉴定,该修理工因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后以何某等十余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移送市检察院。 这时,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弟弟的委托,指派种绪良律师担任何某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种律师多次会见何某,详细询问了解事情的经过,特别是何某找赵三的目的和动机,及打砸修理的经过。又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种律师认为该案中,何某没有伤害他人的动机,也没有实施任何打砸的行为,不够成故意伤害罪。于是,种律师向市检察院提出何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在提起公诉时将故意伤害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仅对用洋镐把击打修理工头部一名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寻讯滋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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