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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04 11:11)    点击:982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5669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居住地(包括单位安排的住所以及跨市、县、区职工本人家庭住所)至工作场地所必经的线路,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请示中第二个问题,只是用人单位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果,应以《条例》规定为准。

○○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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