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处理的程序和途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2-03 18:39) 点击:540 |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处理的途径与程序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或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仍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3)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4)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协调。 (2)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3)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拆迁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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